一、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高龄老人和“三无”高龄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驻昌部队中有军籍、无户籍,但持有我市有效身份证件的高龄老人由驻昌部队指定专人统一代办。
申请所需材料: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表》1式2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驻昌部队中高龄老人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由驻昌部队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正式介绍信。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受理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
(三)审核
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最早补发时间从2012年9月份计起)。
原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不需再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直接调整发放标准即可。
二、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变更申请书》1式2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由驻昌部队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正式介绍信。
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2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半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2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县(区、开发区、新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