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4.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材料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即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材料,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