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补领离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当事人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5.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即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材料,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