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2.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撤销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告《关于撤销XXX与XXX的婚姻的决定》30天后,送达当事人双方。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告知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